近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规定,市财政局将依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市委宣传部研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建设,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求高效精准,《管理办法》是对2011年印发的《忻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完善,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进行了规定。支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相关的展会、节会及文化交流、重点课题、重要活动、重大项目等;支持各类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省级)文旅康养示范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企业对标一流,争先创优,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对经市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评选出的全市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管理办法》要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以及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记者康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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