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建华)9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10月1日起,调整山西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通知》明确,自10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比例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85%。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行调整。失业保险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市政府所在地标准的,按市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一类1880元)计算,调整后山西11个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为1598元,平均每名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增加收入280余元,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家庭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