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我省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本报讯(记者邓伟强)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我省一案例入选。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教辅书籍的推广销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与母亲在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参加生日宴会。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卡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卡,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我省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并于2月20日到阳曲县某中学、太原市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 2月21日零时许,王某某获知其参加过的宴会有人员确诊,包括其母亲在内的参加宴会人员已被集中隔离,仍未向太原市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离措施。当日下午,在其身体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王某某躲避查验,绕国道自驾到达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 2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之后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疾控部门工作人员在向其核实情况时,王某某故意隐瞒了曾到阳曲县某中学和太原市某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了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忻州市4000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给两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
编辑: 姜晋峰 责任编辑: 姜晋峰 |
来源: 山西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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