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下)
随着财政科研经费的持续增长,如何管好用好财政科研经费,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切。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那么,新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管理部门的角度,又有哪些制度和服务上的改变?
完善拨付机制,使用更加快捷
经费及时拨付,结余能否使用,受到科研人员普遍关注。 “科研经费拨付涉及多个环节,《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每个环节流程,确保科研经费拨付环环相扣,减少在途时间。”省财政厅科教处处长贾岐山介绍说。 从财政部门到科技主管部门,开辟有别于行政经费管理的“绿色通道”。对经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资金全部下达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将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确保结余资金的留用。探索试行“预拨机制”,财政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一定比例的财政科研经费到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预拨部分项目经费。 从科技主管部门到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年度、分阶段、按比例科学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首笔资金拨付会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加强项目立项和经费拨付的衔接,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30日内将首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保障协作开展科研的需要。 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实施意见》放宽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政策,超过两年也不再收回。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要。在放权的同时,也需要压实项目承担单位管好用好结余资金的责任,要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规模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
减轻繁琐负担,服务更加到位
科研经费报销繁琐,曾被认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一大痛点、难点和堵点。为把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实施意见》从项目申报、经费报销、验收结题、设备采购、出国经费等多方面改进管理。 统一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整合不同类别项目申报信息在同一平台发布,逐步实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申报,形成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项目承担单位要为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允许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样本采集费、特殊材料费等,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简化报销程序;管理和科研“双肩挑”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选择部分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较多、内部管理规范、具备电子档案管理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试点,实现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功能,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在试点单位开展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要求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重申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设备和低值易耗品、5万元以下相关专用设备可凭发票据实报销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及专家可“自行认定、自行采购、自行选择”,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可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魏志华表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实施意见》政策点多,涉及面广,需要各方一起努力,畅通落实环节,把好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省财政系统将及时清理修改相关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强化政策落地跟踪指导,做好政策贯通和衔接,赋予科研单位更多的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本报记者任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