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国内多地发生了多起比较重大的疫情传播事件。像2020年4月25日哈尔滨出现的聚集性传播事件,1人传染80人;2021年1月在吉林省通化市发生超级传播事件,超级传播者为1名44岁男性讲师,造成至少144个相关病例感染;2021年月21日,江苏南京一位64岁的老太太明知道自己咳嗽发烧,偷了别人的绿码去扬州,她故意隐瞒行程,不仅到处去吃饭,还去拥挤的棋牌室打牌;最终,她被确诊,一个老太太,感染了一座城。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令人扼腕。谁料2022年2月20日以来,我省晋中、忻州、太原三地发生疫情,三地确诊病例均与内蒙古疫情关联;其中,晋中市太谷区最初确诊的5例为呼和浩特市返谷人员,太原市4例、忻州市忻府区1例均为内蒙古入晋人员。内蒙古阳性患者入晋,1人搅乱了太原和忻州两座城,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病情的,引起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立法是比较明确的。国内发生的一些感染者隐瞒疫情的事件,其实也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人总认为,也许不会被人知道呢,也许不会造成传播呢?以上种种,都是侥幸心理惹的祸。痛定思痛,我们总结出一个深刻教训:疫情防控中,切不可有侥幸心理,侥幸心理害人害己。
我们要杜绝一些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不到位的行为,首先要杜绝侥幸心理。作为疫情防控的一级组织或单位,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必须按相关政策要求,不忽视任何一个环节,不放松任何一项措施,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日常各项工作。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也要杜绝侥幸心理,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扎堆、聚集,人与人之间要保持一米线安全距离。作为监督执法部门,更要加大常态化监督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涉疫违法行为,就依法严肃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同时,任何个人都不得隐瞒疫情。这是作为一个社会人体现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一个方面,也是作为一个社会人为整个社会群体做出自己应有的道德贡献。严格来说,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时,作为个人必须坦诚自身的实际状况,隐瞒不仅害人,更是害己。因为在面对重大公共卫生安全疫情时,不仅个人无法准确预知,即便是公共卫生安全的专家,也无法准确的把握疫情爆发的性质与方向。所以说,个人隐瞒不仅仅是征信黑名单的问题,如果因为个人隐瞒而带来疫情的扩散,个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忻新语—雨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