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不断建立健全网络数据法律体系,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之后,完成了又一具有重要作用和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拼图,体现了应对现代治理问题的能力,凸显了以个体权利为导向的法治社会规则。省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鲜明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为依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民之所盼、政之所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8月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此举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热切期盼,全社会深受鼓舞、充满期待。依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由此掀开了新一页,必将使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更加严格、更为有效、更大力度的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不得大数据杀熟、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严格保护个人敏感信息、赋予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解决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扰民,乃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 依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事在人人、重在人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紧紧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网民自觉养成良好操作习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指出的是,遇到引诱填写个人信息的优惠赠送活动时不为所动,安装和使用应用程序时高度警惕,设置密码时使用特殊符号、增加密码位数,遭遇“干扰信息”时不慌张、不被误导、不点击危险链接,以及不告诉陌生人短信验证码、不安装来路不明的应用等,皆为触网用网养成良好操作习惯的题中之义。 个人信息采集后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数据安全管控水平。依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亟待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管控能力。企业肩负着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履职尽责,不超出范围收集过多个人信息,不过度索取权限,不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不私自向第三方共享用户信息,同时还要加大数据安全建设支出。可以说,加强对所收集信息的保护,避免用户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滥用、泄露等风险,企业是第一道屏障。 从短信时代到微信时代、从门户网到移动端、从垃圾电话到“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越来越成为民生痛点、治理难点、打击重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判7年”,对企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罚款额更是“超过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最严的欧盟”。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供便利维权渠道,让典型案例把这种力度表达出来、以儆效尤,我们就一定能够让最严法律具有极大震慑力,依法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让信息化社会防控体系更健全,奋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
徐补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