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市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忻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品进入坟区、墓地,禁止在坟区、墓地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面禁止城镇街道祭祀用火,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
二、倡导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分散祭祀、家庭悼念、异地追思、敬献鲜花、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祭拜形式,提倡精神祭拜,减少现场祭拜、踏青祭拜。
三、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移风易俗,做“告别陋习,文明祭祀”的带头人,营造文明祭扫的社会氛围。
四、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养成安全、文明的殡葬、祭祀习惯。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绿色、文明、方便群众的祭扫举措。
五、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职责,确保防火网格监督全覆盖。
六、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
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防火工作人员正常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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